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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288號
原 告 李燦珠
被 告 謝文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2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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