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又亦
被 告 陳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被告陳美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