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0,羅補,59,2021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習珍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林習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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