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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69號
原 告 黃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聖禹間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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