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補,38,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蔡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林志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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