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補,141,2022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鐘柏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東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森東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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