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補,34,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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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34號
原 告 梁博凱
本件原告與被告陳道遠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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