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小,208,2023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20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
黃麗芬
被 告 劉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6,193元 民國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
66,871元 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
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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