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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育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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