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補,182,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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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82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被 告 劉昌榮

王陳阿鳳
簡張杏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9,3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一、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號1樓之2號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萬4,296元(計算式:系爭房屋之112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166400元÷全部面積193.8平方公尺×被告劉昌榮占用面積51.59平方公尺=44296元)。
二、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之1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1,148元(計算式:系爭房屋之112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17600元÷全部面積44平方公尺×被告王陳阿鳳占用面積27.87平方公尺=11148元)。
三、宜蘭縣○○鎮○○○路000巷00號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3,864元(因系爭房屋欠缺房屋稅籍資料,故以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及6號之112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核算,計算式:17600元÷全部面積44平方公尺×被告張簡杏花占用面積34.66平方公尺=13864元)。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萬9,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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