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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
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
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因代位分割共有物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新臺幣94,738元,應以上述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聲請重新核定裁判費等語。
三、查原告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112年3月23日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在案。
而上述裁定業於112年4月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可參。
是依上說明,本院自應受上述裁定之羈束,原告聲請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顯於法不合,自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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