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小,274,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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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274號
原 告 曾羽謙
被 告 葉鎮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8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惟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第25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利息請求為5%等情(見本院卷第頁63至64頁),經核前述聲明之更正,並非變更訴訟標的,而僅屬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依前述說明,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曾育騰即伊胞兄於111年8月1日身故,伊胞姐即訴外人曾忻蘋、父親即訴外人曾阿章即於111年8月2日下午14時許與被告商談曾育騰喪葬處理事宜,由於伊一家經濟困難,即向被告表明曾育騰喪禮一切從簡,除棺材及骨灰罈外,其餘額外支出均不需要,被告即回以:「錢不夠我再來出錢」等語。

嗣被告未經伊等同意,逕自放入包含壽衣、蓮花被等7項棺內物至棺材內,復自行提供如神明位、金童玉女等安靈用品,更強迫提供洗身、穿衣、靈車(含扛工)、入殮防腐(含入棺工人)等服務內容,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項目及總金額為39,000元之收據(下稱系爭收據)。

其後,一心協會於111年8月2日捐贈50,000元善款予原告,被告竟全數搶奪,擅自扣除系爭收據所載之39,000元後,僅返還11,000元予原告,惟原告僅有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6之棺材及骨灰罈之需求,已如前述,是被告尚應返還原告21,000元(計算式:50,000元-已返還之11,000元-棺材12,000元-骨灰罈6,000元=21,000元)。

又被告曾承諾伊捐款多少,其捐款多少,其未捐款係債務不履行,亦有違誠信原則。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及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之規定,向被告請求21,000元等語。

並聲明:如前述程序事項更正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曾育騰之喪葬契約部分係由伊父親即訴外人葉仁義與曾阿章洽談並口頭約定之,伊係依葉仁義指示執行喪葬契約之內容,並非喪葬契約之當事人,伊亦無搶奪一心協會提供之50,000元喪葬補助。

又喪葬事宜多具急迫性需即時處理,葉仁義係在曾阿章口頭同意下,先提供部分喪葬服務內容,嗣葉仁義與曾阿章終局確認該喪葬契約之各項細目後,伊始開立系爭收據予曾阿章及曾忻蘋,並協助原告、曾阿章、曾忻蘋向一心協會請領50,000元喪葬補助。

其後,一心協會志工持50,000元現金與原告拍照完畢後,隨即將該50,000元交付給葉仁義先行保管,以確保前揭50,000元確實會作為喪葬處理用途,而葉仁義在扣除如系爭收據所載之39,000元後,隨即退還原告11,000元,並無搶奪行為,故否認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債務不履行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

況伊與葉仁義已於111年12月23日就同一爭議與曾忻蘋達成以1,000元和解,復又於112年7月30日再就本件爭議與曾阿章、曾忻蘋及原告達成以10,000元和解,原告再為本件主張實無理由等語為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與被告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是原告主張被告未退還21,000元又未捐款屬債務不履行,故依民法第27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21,000元,並無理由:⒈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199條第1項、第22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態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種,前開條文第1項所稱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係指如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可能補正,債權人可依給付遲延之法則行使權利,不能補正者,則依給付不能之法則發生法律上效果,如為給付之瑕疵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害以外之損害,則依前開條文第2項規定請求賠償。

又「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契約成立生效後,因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即存在於該締約之當事人間。

而締約之當事人為何人?應以締約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作為判斷之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裁判意旨參照)。

是債之關係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第三人並無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之權利,此為債之相對性原則。

⒉原告主張被告未退款21,000元又未捐款屬債務不履行等語。

然查,關於曾育騰之喪葬契約,係由原告之父親曾阿章與被告之父親葉仁義洽談,且當時僅有原告之胞姐曾忻蘋及被告在場,此有原告提出之錄音檔(檔名:葉鎮瑋完整的錄音檔,全長36分19秒),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製作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7至205頁),復且原告自承在曾阿章、曾忻蘋與被告及葉仁義商談喪葬契約時,其並未在場,亦未授權任何人代表其締約等語(見本院卷第262頁),足見原告並非該喪葬契約之締約當事人,已難認原告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

⒊又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檔名:新錄音48葉鎮瑋捐錢),被告雖曾陳稱:「這個我做的到,你跟我說這點嘛,我也不退你錢,你也不用說退我們錢,厚,那我們去捐,來去捐3,000元,看你要捐多少,你要捐3,000元、捐5,000元、捐10,000元,不捐…(錄音終了)。」

等語(見本院卷第206頁),然觀諸被告前揭錄音內容所述,其已明確表示其無退款給原告之意,僅係邀同原告一同對外捐款,可見被告並未約定原告得向其請求給付21,000元之權利。

且經本院闡明請原告敘明兩造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原告僅泛稱被告未退還21,000元又未捐款即為債務不履行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惟原告並未提出任何客觀事證佐證,兩造間存有被告應給付原告21,000元之約定存在,實難認被告對原告個人有何21,000元給付義務可言。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債務不履行,並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或賠償21,000元,實乏憑據。

㈡原告主張被告搶奪其所有之50,000元喪葬補助,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中之21,000元,顯無理由: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復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

又於『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即可認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他人受損害,並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之利益,而從法秩權益歸屬之價值判斷上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成立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另由於「侵害歸屬他人權益之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庸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而來,必待受損人舉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準此,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主張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則對於被告之「侵害行為」以及「取得利益」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

⒉原告主張曾育騰喪葬事宜僅有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6之棺材及骨灰罈之需求,然被告搶奪一心協會捐贈之50,000元善款,擅自扣除系爭收據所載之39,000元後,僅返還11,000元,係屬詐欺、背信,致原告受有21,000元之損害,被告則受有21,000元之不當得利等語,固據其提出系爭收據及錄音檔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

被告則否認其有自原告處搶奪任何款項,亦否認有詐欺或背信。

經查,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舉證說明被告或葉仁義有「搶奪」其所持有之50,000元之事實存在。

復且,實際上「取走」一心協會捐贈之50,000元現金善款,並退還11,000元之人為葉仁義,而非被告,此亦為原告所自認(見本院卷第65頁、第67頁),可知該50,000元實際上應係由葉仁義支配管領,而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被告有取得該50,000元或部分之款項,自不能以被告係葉仁義之子,亦有協助處理曾育騰喪葬事宜,遽謂被告因此有取得利益。

⒊再者,觀諸被告所提出之捐贈過程照片,一心協會在將善款交予原告(按被告雖標記為「曾忻蘋」,惟實際合照之人應為原告)時,曾阿章及葉仁義均在場,一心協會與原告及曾阿章拍照後,再由一心協會、原告與葉仁義共同手握善款合照(見本院卷第145頁)。

復參以一心協會理事長即訴外人鄒素美於臉書上之發文提及略以:感恩益利成禮儀公司接收善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41頁),以及鄒素美出具之證明記載略以:協會擔心家屬付不起喪葬費,均會請承辦之殯葬業者共同參與捐贈,當善款給家屬後,協會會請業者當面點收、保管,此為協會捐贈善款之過程等語(見本院卷第137頁)。

在場見證之訴外人劉瑞雲出具之證明記載略以:本件透過葉老闆之協助,向一心協會取得50,000元之善款,當下伊親眼見證協會捐贈50,000元,再交由葬儀社接受,因葉老闆僅收39,000元喪葬費,在車上隨即退回11,000元予曾家,以上確是屬實等語(見本院卷第139頁),足認被告辯稱一心協會為確保善款確實用於喪葬目的,在與家屬拍照存證後,會將善款全數先交給禮儀公司保管,以確保專款專用,故本件原告、曾阿章及曾忻蘋之在捐贈儀式拍照結束後,隨即由一心協會將50,000元善款交給其父葉仁義保管,進行後續喪葬事宜乙節,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或葉仁義有「搶奪」50,000元之侵害行為乙節,並未提出任何舉證說明為真,其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應返還21,000元,自屬無據。

⒋況參酌原告提出之錄音檔(檔名:葉鎮瑋完整的錄音檔,全長36分19秒),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前揭錄音檔,勘驗筆錄詳如附表二所示),足見曾忻蘋、曾阿章與葉仁義及被告就曾育騰之喪葬服務契約內容不斷磋商,部分項目由葉仁義表明願意自行吸收,最終曾忻蘋、曾阿章則同意葉仁義提供「棺材12,000、棺內物2,000、安靈用品,就是這一些香,還有神主牌位、爐3,000、洗身穿衣3,000、靈車(含扛工)總共8,000、骨灰罈6,000,祭棺的工人2,000、打桶2,000、魂車、金紙1,000,總共39,000元之喪葬服務內容。」

(詳見附表二之粗體底線處),前揭各該項目、金額,亦核與附表一之系爭收據之項目、金額相符,堪認葉仁義保有前揭50,000元善款中之39,000元,係基於曾阿章與葉仁義間就曾育騰之喪葬服務契約而來,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則縱使被告有自葉仁義處取得前揭39,000元,亦非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亦難認被告有何詐欺或背信行為存在。

是原告主張前揭50,000元扣除附表一編號1、6之棺材及骨灰罈合計18,000元,及葉仁義已退還之11,000元後,請求被告應再返還21,000元,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㈢原告主張被告搶奪其所有之50,000元喪葬補助,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1,000元,亦屬無憑:⒈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又「侵權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為方法、手段,以達加損害於他人之目的,即行為人對加損害於他人,須有主觀上之故意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係指以保護個人或特定範圍之人為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

(最高法院95年台上第1174號民事裁判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搶奪」一心協會捐贈之50,000元善款,且涉有詐欺、背信等行為,致原告受有21,000元之損害等節,固亦據其提出系爭收據及錄音檔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

惟原告並未舉證被告有何「搶奪」50,000元之不法侵害行為之事實存在,亦未舉證證明以50,000元善款支應曾育騰喪葬服務契約所需之39,000元,被告如何構成詐欺或背信之行為,而致原告受有損害,業經本院說明如前。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搶奪、詐欺、背信等節,既未提出其他佐證足以認定被告有前揭不法侵害,或違反善良風俗,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加損害於原告之行為,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㈣至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其承諾捐款,有違誠信原則,依此請求被告返還21,000元,於法無據:⒈按「原告對於被告起訴請求,必須在實體法上具有得向被告有所主張之法律規範,且其表明之原因事實完全滿足或該當於該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

如為給付之訴,該法律規範必須在實體法上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

至於誠信原則,僅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指導原則,欠缺請求權基礎所需具備之『法律效果』,並非完全性條文,不足以作為當事人一方得向他方有所請求之法律規範。」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裁判參照)。

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其承諾捐款,有違民法第148條之誠信原則,依此請求被告返還21,000元等語,惟依上說明,誠信原則為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非屬完全性條文,即非請求權基礎,則原告自不得據此作為主張被告應負賠償或給付責任或作為義務之依據。

是原告主張依誠信原則,請求被告應給付21,000元,應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條債務不履行、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侵權行為及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請求被告應給付21,000元及自111年8月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至原告於112年9月6日遞送本院之陳情狀,係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依法本院不予審酌,併此敘明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58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證人日旅費558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職權告發曾忻蘋共犯偽造文書罪嫌:㈠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210條所謂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偽造時足以發生損害為已足,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苟無制作權之人未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以他人名義制作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名即行成立;

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自不能據為免責之主張。」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684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準此,有無經本人之授權,係以當時之情形而定,如當時未獲授權,縱本人事後不予追究,於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亦即偽造私文書罪,為即成犯,不因被害人之事後追認獲同意,而能阻卻犯罪之成立。

再按,「刑法上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倘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是以在制式文書上偽造他人之署押,究係構成偽造文書或偽造署押,應從文書於簽署後整體所表彰之意涵觀之,倘簽署後之文書足以彰顯簽署人有對外表示一定之意思時,即屬偽造文書,若簽署人簽署之原意僅在表示其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而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則僅單純構成偽造署押之行為。

㈡經查,觀諸本件被告提出之112年7月30日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上,有訴外人即原告之父親曾阿章、原告之胞姐即訴外人曾忻蘋及「曾羽謙」之署名(見本院卷第151頁),然原告否認其有授權曾忻蘋或曾阿章簽署系爭和解書,亦否認有同意以10,000元和解,並稱系爭和解書上「曾羽謙」署名係遭曾忻蘋偽簽,其實際上亦未同意曾忻蘋在系爭和解書上簽名等語(見本院卷第185頁、第268頁)。

參以證人李聰輝於本院具結證述略以:系爭和解書上「曾羽謙」之署名,係由曾忻蘋代簽,原始曾阿章及曾忻蘋不願意在系爭和解書上簽署「曾羽謙」之署名,因葉仁義稱系爭和解書上應由曾阿章、曾忻蘋及原告3人均簽名,提議至原告住所請其簽名,惟曾阿章稱原告身體不適,終由曾忻蘋簽署「曾羽謙」之署名,且曾忻蘋或曾阿章於當場並未即時與原告取得聯繫等語(見本院卷第266至267頁),可見曾忻蘋於112年7月30日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未事先徵得原告同意,為取得10,000元之和解金,竟在系爭和解書上偽造「曾羽謙」之署名,而偽造原告與葉仁義、葉鎮瑋達成和解意思之私文書後,致李聰輝先提領及交付10,000元之和解金予曾阿章、曾忻蘋,後續再由葉仁義給付10,000元予李聰輝,足以生損害於原告、被告及葉仁義,是此節曾忻蘋涉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

至原告於本院曉喻倘原告未授權曾忻蘋在系爭和解書上簽署「曾羽謙」之署名,則曾忻蘋將可能涉嫌偽造文書後,改稱其有概括授權等語(見本院卷第259頁),惟又稱曾忻蘋係遭被告強迫代簽「曾羽謙」之署名,且曾忻蘋在系爭和解書上簽名係違背原告授權範圍,賠償金額非其所願,其並未同意以10,000元和解,其係遭法官逼迫才改口稱有同意曾忻蘋簽名,其實際上就是沒有同意曾忻蘋簽名等語(見本院卷第259至260頁、第268頁),可見其稱有概括授權同意曾忻蘋簽名,顯係事後迴護之詞。

況偽造文書之罪屬於即成犯,曾忻蘋於簽署「曾羽謙」之署名時,既未經原告同意,縱原告事後知悉而未即為反對,或改稱其有同意授權,至多僅屬事後追認,無礙於曾忻蘋在系爭和解書上簽署「曾羽謙」之行為涉嫌偽造文書之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職權告發,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數 量 金 額 1 棺木 1具 12,000元 2 棺內物(7項等) 1式 2,000元 3 安靈用品 1式 3,000元 4 洗身、穿衣 1式 3,000元 5 靈車(含扛工) 1式 8,000元 6 骨罐(紅玉) 1顆 6,000元 7 入棺工人 1式 2,000元 8 入殮(防腐處理) 1式 2,000元 9 魂車、金紙 1式 1,000元 合計 39,000元
附表二:本院證物袋所附隨身碟內錄音檔,檔名:葉鎮瑋完整的錄音檔,全長36分19秒。
(00:00:00) 曾阿章:ㄟ,你好,阿你吃好都過來啦。
葉仁義:我用「ㄤ由啊」(應該是按指紅玉,似乎指的是製作骨灰罈的材質)給你,用紅玉,用紅玉用給你。
曾阿章:看這1顆,我想說用「灰啊」(指陶瓷) 葉仁義:你要用陶瓷?陶瓷容易破喔。
曾阿章:蛤? 葉仁義:陶瓷容易破喔! 曾阿章:這ㄟ咖很多邊耶。
葉仁義:不!這系「刮喔啊」。
曾阿章:這又是石頭耶,石頭耶…。
葉仁義:這哪是石頭,石頭? 曾阿章:這叫「石水」 葉仁義:這是玉啦。
曾阿章:蛤? 葉仁義:玉啦,哪是水?這、這個東西是…(停頓) 。
曾阿章:我是說陶瓷就好阿,阿我就聽你說。
葉仁義:這不夾洗啦,安捏漏啦(停頓)這不好啦。
曾阿章:這石頭啦。
葉仁義:給你玉…(聽不清楚)。
曾阿章:這就是…這就是石頭咧,可能是玉,這我有牌耶 (中間停頓幾秒) (00:01:00) 葉仁義:這石頭「拉不羅他咧」…。
曾阿章:這麼重我兜不低黑石頭咧。
葉仁義:厚,不是啦,厚…。
曾阿章:陶瓷…啊唷…這真的「搶」不起來…。
葉仁義:「搶」起來啊…我現在要用黑甲愛用在甕的上面,要趕著做…嘿。
曾阿章:那是要放在這裡嗎? 葉仁義:嘿啦,要燒去啦。
曾阿章:你要給我「課籠」…我空手叫你給我看我可以看,如果是陶瓷,我兜花咧。
葉仁義:我現在就跟你說用這個給你,阿現在來看,看清楚!喔,我就用這個,我兒子說爸爸這個比較辛苦用這個給他我說好,對吧?我兒子也跟我商量,比較好的甕給你,也沒有給你加錢,我等一下要給你單要用哪一種的,我待會兒跟你那個契約單的內容,阿這個就…。
曾阿章:你要把名字刻進去,我會寫。
葉仁義:我知道等一下會寫,你等一下資料都給我好嗎?待會兒把那些…。
曾阿章:你要把他刻進去喔。
葉仁義:厚,我知道。
曾阿章:你也要把民國幾年刻清楚。
葉仁義:嘿啦,對啦。
曾阿章:不然你把我刻不黑落啊我就…。
葉仁義:我知道啦,好啦好啦,好不好你先把待會兒那些資料先給我。
葉鎮瑋:要這個,我叫…。
(00:02:00) 葉仁義:我趕緊先用,我們年輕人,過來這裡坐,過來這裡坐,過來這裡坐。
葉鎮瑋:這是玉啊,玉啊。
葉仁義:沒關係,坐,來,所以說我才跟你們商量,我跟你講我們是老店,做生意都很實在,包括(某)那個毛巾都是叫我跟他叫的,你放心,我先把這個單子給你看,你待會兒再和你爸爸說明。
曾忻蘋;
嗯。
葉仁義:你先把單子押著自己先看一下,原則上我們還是照這個契約走但我可能會優待你們很多東西,把那個錢降低下來。
明天早上我九點半會去載你們,明天九點半會去載你。
曾阿章:沒關係,你有空慢一點…給你講話。
葉仁義:你就聽給你講你喜…。
曾阿章:我不要那麼晚。
葉仁義:阿10點多這麼早去那邊你是要做什麼?你你…。
(00:03:00) 曾阿章:那裡等一下沒關係。
葉仁義:那我問你要不要我載? 曾忻蘋:蛤? 葉仁義:我問你要不要我載? 曾忻蘋:要啊,要給他載啊,要給他載啊。
葉鎮瑋 :我們都要給你幫忙,你要要叫人載,你是要叫誰載?你要叫計程車嗎?你這樣是多花錢的啊。
葉仁義:淨花姐,我不是算這趟算多少錢,我都沒給你算,我都沒算你們錢啊。
我坦白講啦…。
曾阿章:沒關係到時候…(講一小段不清楚)。
葉仁義:不用啦我跟你說我不是愛錢的人啦,我說真的啦。
葉鎮瑋:我們現在都是要幫忙你,你不用想說我們要給你…。
葉仁義:我們不會說這趟去要算你2,000,算多少,你都不用擔心,好嗎?不會給你算錢不會給你算錢,這單就跟你算清楚什麼有算什麼沒算,這樣,聽懂嗎? 曾忻蘋:嗯。
葉仁義:忻蘋喔,忻蘋喔。
葉鎮瑋 :你甚至於說明天我們協會的人他們會去跟你們評估,可以把這張單子拿出來,你就可以跟他們說現在我們葉老闆家就是要跟你們包這些的,你就直接拿給他看。
(00:04:02) 葉鎮瑋 :對,你可以直接給他看,你把你家裡的情形就講給她知道,評估完他們就直接會多善款給妳。
曾忻蘋:對不起,我打個岔一下,因為阿那個慈濟劉阿姨有跟我聯絡,他問我哥哥有沒有保險,我說有保險,他說如果有保險,協會那邊就沒有補助了。
葉仁義:所以我剛剛跟你講這樣你聽懂嗎,原則上你哥哥他有勞保吧? 曾忻蘋:他有勞保阿。
葉仁義:對啊所以我剛剛就是不是我跟你講的,我不是跟你講,所以我跟你說,我早上跟你說,協會是十方善信捐的款,所以說他這個錢就要花在刀口就要花在刀口上,譬如說哪個地方急需的,他會幫助他會幫這個忙,我們只能夠跟他講說保險但那個是勞保,要用爸爸,我們要先扣掉啊。
(00:05:06) 葉仁義:啊至少我剛剛跟你說,補助個3萬5萬7萬,不無小補。
曾忻蘋:但是我們3萬5萬7萬可能都沒有。
葉仁義:所以我就跟你說不一定嘛,假使可以,我剛剛跟妳說假使可以各補助的話,3萬5萬7萬這最好,我已經跟你講的很白了,所以你電話跟我說人家說慈濟不用錢,我跟你說沒有那種不要錢的,我沒有騙你啦,包括你說慈濟劉阿姨那個,我跟他說的時候他就聽懂了,因為他找誰?他找的一心是跟我們是同一個單位的,他找的是一心單位,我們現在能夠找的是什麼,「一心沼」、再來就是你妹妹說的「宏德」,「宏德」就是現在那個李順毅他們,我們會把清寒證明或什麼證明之類的,就像你說的我們看幾項,我們可以的話會先找「宏德」,嘿,印章印章在這裡(此時出現有他人可能要找老闆的聲音) (00:06:09) 葉仁義:原則上就是現在要看說看看宏德那邊能不能補助5,000、10,000?不無小補,好不好,我跟你說這樣,只要我這裡要開什麼證明我都會協助開給你們,開立了證明之後你們才有辦法去申請,這樣好不好? 曾忻蘋:嗯。
葉仁義:你這樣聽懂嗎?所以原則上我們就暫時先這樣子。
曾忻蘋:嗯。
葉仁義:那今天先跟你講這個單子來,啊你現在大小儀現在。
曾阿章:育騰的名字拿給他。
曾忻蘋:喔。
葉鎮瑋:本來說沒給他錢,之後還是在給他錢。
曾阿章:我很快啊曾忻蘋:他腳比較長(中間出現雜音聽不清楚)。
葉鎮瑋:我們先按照步驟來。
葉仁義:先一樣一樣講,這樣講不完。
(00:07:00) 葉仁義:第一個頭一個大小節這一個。
曾阿章:不用講這麼多啦,你也不要這樣。
葉仁義:我知道我要從這裡講到完,不然這樣我沒辦法講,好嗎?我講得快一點。
曾忻蘋:嗯。
葉仁義:沒有接的工作我會扣錢付給你,譬如他這個人家這個善心人士已經捐的這個七仔(做七)部分,不收款,我這個錢待會兒再扣給妳。
曾忻蘋:嗯。
葉仁義:譬如說這個就扣2,000元,這個扣2,000元,我整個全部多少錢我扣多少就算多少。
曾忻蘋:嗯。
葉仁義:這樣才會清楚啦。
曾忻蘋:嗯。
葉仁義:第1個前面協助家屬的,車的部分沒有用到。
曾阿章:說這個火燒什麼(聽不清楚)。
葉仁義:不是啦,我現在跟你講的是,我要是不跟你講的,到時候你說…(台語口音講一串但聽不懂)。
曾忻蘋:現在有1個契約辦到好88,000元,然後第1條像今天早上司機載我們,那司機沒有跟我們收錢,所以他才不扣2,000元。
葉仁義:對啦,我不是跟你說…。
曾忻蘋:阿現在…。
曾阿章:只有1個甕而已(有一句台語不清楚)。
(00:08:00) 葉仁義:換衣服,抬棺材,還要靈車。
曾忻蘋:那我們都不要,靈車我們都不用,都不需要。
葉仁義:要推過去就好了? 曾忻蘋:我們、我…。
曾阿章:對啦,都給她載去就好了啦。
葉仁義:我跟你說啦。
曾阿章:最主要我們就沒有錢啦,我80幾,小孩子12年沒賺到半毛錢。
葉仁義:我現在跟你講一點,你用推的四個工人就要8,000元了,要推嗎?你們自己要推嗎? 曾忻蘋:我們都不需要,我們現在就等著火化。
骨頭放好請回家這樣就好了。
葉仁義:我跟你講的最簡單,我們現在暫停就是這邊,我們要到火化場大概就是100至150公尺,差不多200公尺左右,棺木用壞要用滾得下去嗎? 曾阿章:那近近的而已,推的時候有需要到4個人嗎?2個人推就好了。
葉仁義:那個會斜咧,你們要是站那就知道了,那2個人怎麼推呢?所以那2個人怎麼推呢? (00:09:00) 葉仁義:不是,這就是一般來說要推就是4個人,所以我才說現在我給你用靈車,用靈車來說,也是跟你算那個錢而已。
曾阿章:那近近的而已。
葉仁義:阿我就跟你講,你8,000元我就用更好的8,000元給你用,你聽懂嗎?對吧,你一樣8,000元,我還用1台靈車給你。
曾阿章:我就不要那麼多。
曾忻蘋:他這裡就是辦到好嘛,88,000元嘛。
葉仁義:你現在先不要講,我一樣一樣說給你聽。
曾忻蘋:啊現在要跟你解釋,毛巾要多少錢?什麼要多少錢?葉仁義:那如果你們沒有要用我就會扣還給你們,辦理嗎,還是要一樣一樣講啊,不要急這樣。
曾忻蘋:我只有跟你說這我不要喔,我只要都跟你買棺材跟骨灰罈這樣就好,好嗎?是啊,你這什麼毛巾,什麼…。
曾阿章:那個沒有啦,那個我沒有…(後面台語聽不清楚)。
葉仁義:我知道我知道,我現在要扣,我現在說這樣啦你棺材裡面一般要放寄財的時候,那裡面要放荷包、隨身桿(台語)、對山褲(台語)、照心鏡、蓮花被,這些東西本來就要放進去了。
(00:10:00) 曾忻蘋:這蓮花被我們不需要啦。
葉仁義:這些東西剛剛都放進去了不是不用,這在棺材裡面的東西,那個本來,本來就是整套的東西,就像你到時候要叫師父來做矽利康,你也要請人來處封口,這樣你聽得懂嗎?這不是像你講放著到時候…(此時有疑似機車經過的雜音聽不清楚)。
曾阿章:那時第2天啦,不然也只有1天。
葉仁義:曾小姐,第3天,第1天要是臭的時候,你女兒是要靠近嗎?我要靠近嗎? 曾阿章:明天一天而已耶! 葉仁義:你看這種天氣如果放在那裡也會臭。
葉鎮瑋:你家兒子身材不錯,他比較沒有冷氣。
葉仁義:曾小姐,那省錢不是省這樣的,我跟你說你現在用到好剩下多少錢不過我「炎火(葉仁義的綽號)」幫你出,這樣就好了嘛,這樣就很簡單嘛,對吧?聽懂吧?你什麼都不要出但是這些東西一定要出。
葉鎮瑋:盡量幫你省。
(00:11:00) 葉仁義:坦白說,來我跟你說這一點,我不是以賺錢為目的你放心,錢根本不是問題,我跟你說這一點,但至少工作要做好,就像你現在說的,讓現在大體接在哪裡,這個不用錢,後來我問你現在棺材要不要錢嗎?棺材要錢,棺材1副要12,000,再來我們「打桶(台語,封棺的意思)」多少?工人要多少?換衣小姐要多少? 曾忻蘋:這都不需要,我們就是簡單就好。
葉仁義:我現在問你換衣服的手要叫人家去換吧? 葉鎮瑋:來啦我跟你講,白紙黑字給你盡量開,要什麼要什麼這樣。
曾忻蘋:對對,我們、我們的需求是什麼,就是簡單就好。
葉仁義:問題是你要叫人家換衣服吧? 葉鎮瑋:換好了。
葉仁義:對啊換衣服要錢吧,我剛跟你講你都不用啊,叫人家換衣服。
曾阿章:(講幾句台語不清楚)去到哪咧,放在那個位置。
葉仁義:所以所以我跟你說棺材就估12,000,那骨灰罈就估…。
曾阿章:不差那麼貴。
葉仁義:你棺材也要封口耶,你今天要是「打桶」較便宜。
(00:12:00) 曾阿章:這也幾千元而已。
葉仁義 :免「打桶」就要7、8,000元,免「打桶」就要7、8,000元,你聽得懂嗎?有封口要「打桶」一定要10,000的。
曾阿章:我是想說還有很多天不要這麼急,不然這樣就要就要很多天。
葉仁義:你現在就訂完再跟他算就好了。
葉鎮瑋:(講很快聽不懂) 曾阿章:我跟他說。
葉仁義:他說他要跟他講就好。
曾阿章:我要跟他講就好。
葉仁義:他現在什麼都不用。
葉鎮瑋:這樣推過去的部分沒寫喔(停頓)。
曾阿章:沒有這麼多趟,你現在要用1張大張的。
葉仁義:啊現在就是要幫你要用也要買,你們要是認為那就不要用,我現在跟你說怎樣,你們說不要做了我們就不要做啊。
曾阿章:小張的也是要貼在這兒嗎。
葉仁義:對,小張的也是貼在骨灰罈上面,小張的就是放在骨灰罈上面,大張的是用做遺照。
(00:13:00) 葉仁義:有需要做吧。
曾忻蘋:這大張的要做遺照,這也不需要做吧。
葉鎮瑋:沒有這要問你們。
曾忻蘋:對啊我跟我爸討論啊,最大張的那就不用做啊,不用啊,那也是貴貴的耶。
曾阿章:人家放在哪裡你有看到吧。
曾忻蘋:有阿我們那個不需要做啊,嘿啊那也是貴貴的,那就不要做啊。
葉仁義:不要做就不要做啊,嘿啊,所以剛剛我說這個不用那個不要做我幫你畫掉,意思是一樣的,你聽懂吧,現在已經幫你做的,棺材、尬位、棺材裡面的東西,一般來說你爸爸就聽得懂,乾水、銀、隨身桿(台語)、荷包、對山褲(台語)、照心鏡、銀在燒(台語)、蓮花被、壽衣,這些東西都是要…(台語聽不清楚)。
曾忻蘋:他說的蓮花被什麼所有的東西都要放進去了啊。
曾阿章:我知道啦。
曾忻蘋:你剛剛沒有告訴我,如果你們告訴我這些也都不需要。
葉仁義:這本來鋪上去的被子就是分成裡面的被子以及外面的被子,被子有可能只有蓋一半嗎? (00:14:00) 葉仁義:今天我棉被給妳,我今天床罩給你,今天要是說老闆這床罩我只要裡面的就好。
曾忻蘋:那個真的不需要,如果那個有算我們也不需要這個(停頓),我們就是盡量簡化,我們就是經濟有限,我們就是盡量簡單。
葉仁義:好啦,我就跟你講用到起來看多少錢,剩下不夠的我出,這樣好嗎? 曾忻蘋:那怎麼好意思呢? 葉仁義:沒什麼不好意思,多少錢啦,我剛剛就跟你說了,我們不是以營利為一個最大的目標,我們不一定要賺多少錢,我賺錢是夠用就好了,我做村長,我現在做村長也是一樣的,我的理念很簡單,我的理念很簡單,我要是有選上,我沒有騙你我就是拿出200,000,每1年拿200,000元的事務費,事務費,每1年拿200,000的事務費,要給窮苦人做急難救助,我說的,這我說的啦,你不信看我選上有沒有這樣做,只要窮苦人來跟我說,我絕對兌現,我絕對200,000放在這裡讓大家來拿。
(00:15:00) 葉仁義:讓村民來拿,這我做,我講話我說的到做得到,這是我的理念,我的生活我OK,你聽得懂嗎,我希望說社會有窮苦人我們一起來幫這個忙,我的觀念很簡單啦,所以你不需要認為我們是在坑人家,你放心,好不好?(停頓)所以我剛剛跟你說過,該用的東西要用,譬如說現在說到一點,弟弟這到時候是出殯的時候,要司儀吧?要怎麼排吧?都不用,連司儀也不用。
葉鎮瑋:拜拜什麼水果都不用、牲禮? 曾忻蘋:不用。
葉仁義:現在跟你爸爸講好,拜的東西都不用嗎? 葉鎮瑋:不能到時候跟我們說桌上都沒有東西喔? 曾阿章:要拉。
曾忻蘋:聽我爸爸的話。
曾阿章:司儀這麼吵。
曾忻蘋:司儀不用。
葉鎮瑋:交給其政(道士的名字),跟他說說就好。
葉仁義:出殯叫其政(道士的名字)去那邊拜拜就好了,這樣好嗎?這樣最省。
(00:16:00) 葉仁義 :因為其政(道士的名字)出殯還是要帶嘛,他要「帶路雞」(台語),對吧,出殯的時候不可能都沒有去吧,對吧,其政(道士的名字)出殯的時候還是要出去吧。
所以你說這個錢可以說不用嗎?還是要出啊,他就很便宜呀,那不是很多錢,那3,000元,到時候還是要請其政(道士的名字)幫我們來讀祭文。
葉鎮瑋:大張照片不用是嗎? 曾忻蘋:對,大張照片不用。
葉鎮瑋:出殯拜拜的祭禮這要吧?牲禮這都要吧? 曾忻蘋:就簡單水果就好,牲禮不用,拜水果就好。
葉鎮瑋:拜那個五果就好。
葉仁義:五果那個五果,撿個大顆的水果就好,我跟你說,曾阿章,撿一些牲禮、三牲給他撿一些啦,就一些也還是撿一下啦,要嗎?還是撿一些牲果來拜拜就好。
(00:17:00) 葉鎮瑋:撿水果就好。
曾忻蘋:撿水果就好,好不好爸爸? 葉仁義:你們講好。
曾阿章:水果一些,牲禮一些,牲禮看1、2盤。
曾忻蘋:這裡沒有牲禮會壞掉,你就拜水果就好了。
曾阿章:這啦。
曾忻蘋:好好,這我爸的意思,你確定拜牲禮喔。
曾阿章:是啦。
曾忻蘋:那就到時候要牲禮。
曾阿章:我兒子現在就是要跟你們買。
葉仁義:現在就是看你們,你們如果要自己買就自己去買,我這裡不會給妳寫,如果你們要我幫你們買,我們這裡就幫你寫然後我們要去準備。
曾忻蘋:那我們這水果是要請他們買還是我們自己買? 曾阿章:這…我們自己買。
曾忻蘋:好那我們就是去買。
葉仁義:拜拜的部分就你們自己準備對啦? 曾阿章:對啦。
葉仁義:簡單講拜拜的東西都是你們自己準備? 曾阿章:水果準備一下,牲禮準備一下。
(00:18:00) 葉仁義:水果火葬場還是要用,火葬場還要準備2份,1份是要拜地藏王菩薩,拜孩子兒的這個,到時候進塔位的時候還要準備2份。
曾阿章:不是啊,進塔阿進塔…。
葉仁義:我就跟你說你進塔的時候放1份,菩薩還有1份,你不可能說你兒子去到那邊有吃,菩薩沒吃吧?對吧?曾阿章是不是這樣? 曾阿章:啊水果是要放4份? 葉仁義:你水果最少一定要準備4份小份的。
曾阿章:4份? 葉仁義:是的,4份小份的。
曾忻蘋:我有...(有講一句台語,但不清楚)。
曾阿章:我們常常在買咧(停頓),水果還要買到4份? 葉仁義:4份是只有在那裡拜而已喔,你現在,但是你們要出殯之前你們開始家祭要拜的時候,水果是沒有準備的喔,我們沒有要給妳準備,是妳要準備的唷。
曾阿章:對,我想說…。
葉仁義:你另外還要準備1份,一般我們都是準備五果,一般準備五果,你還要用五果,用5樣,一半一半。
(00:19:00) 葉仁義:現在你用最簡單的用1盤,用1盤大大盤,用1個4、5樣水果把它擺在一起就好了。
曾阿章:放1盤…。
葉仁義:這樣不是又更省了,所以你5份的水果要1份。
曾阿章:不要用到4份。
葉仁義:你就不用,不用四果,像我現在這樣。
曾阿章:你講我知道啦。
葉仁義:唷。
曾阿章:我把他用大盤一點…。
葉仁義:對,你就給他加加1盤就好。
曾阿章:我想說也就是1盤就好。
葉仁義:是,所以你就現在這樣用啦,就像你說要省這樣又更省,對吧(停頓),一般就是這樣叫1盤,1盤1盤這樣,一般就是要這樣,1盤1盤拿去拜。
曾忻蘋:嗯。
葉仁義:我們就把他省略,弄成1份,弄成大大的1份這樣就好了。
曾阿章:那個燒好進塔之後還要拜啊。
葉仁義:所以我剛剛就跟你講說4份就是要拜那樣啊。
(00:20:00) 曾阿章:有真的要拜?那不是那個前面那個放的要拜拜。
葉仁義:怎麼前面的要拜,對啊本來前面要拜,大份的那1份要拜。
曾阿章:小份的。
葉仁義:小份的就是火葬的時候要2份,1份就是火葬場那裡要有一個給菩薩的,再一個是要拜你兒子的,要進塔位的時候,有1份是要拜你兒子,有一份是要拜菩薩的,屬於小份的就是4份。
曾阿章:就大份的放1份。
葉仁義:就大份的1份,小份還是一定要用。
曾忻蘋:大盤的一盤,小盤的還要4份? 葉仁義:因為你去到那裡菩薩就,做的儀式就不一樣。
曾阿章:我知道,你那個小份的是2份吧? 葉仁義:小份的要4份! 曾阿章:怎麼這麼多? 葉鎮瑋:來,你火化的時候你是不是要先去拜佛祖?佛祖拜好之後是不是要拜你兒子?所以要2份,再來進塔位,進塔位還是要拜佛祖,佛祖拜完之後要拜你兒子,這樣不是4份嗎?4份之後,你們家那裡有要拜嗎? (00:21:00) 曾忻蘋:有耶。
葉鎮瑋:你到時候神主牌寫一下,你家裡又要多3份,所以加起來來就是要4份。
曾阿章:這麼多? 葉仁義:阿你家裡都不用拜嗎? 曾阿章:家裡就用一些水果給他拜啊。
葉仁義:阿就水果我跟你講水果這就是要拜。
曾忻蘋:我跟你講一次,我們家就3份水果,然後那邊4份,小份的水果4份,然後很大盤的水果1份。
葉鎮瑋:3樣水果…(背後有切割物品的噪音,聽不清楚)。
曾忻蘋:喔。
葉鎮瑋:或者是說你都買一樣的都可以。
曾忻蘋:好啊。
葉鎮瑋:4個蘋果還是大顆蘋果放1盤也是可以(停頓)。
(00:22:00)(中間有若干小聲的台語交談,但聽不清楚) 曾阿章:我們來去羅東買。
葉仁義:這3,000、這9,000..,不夠我們再處理啦,好啦。
曾阿章:那個骨灰罈民國幾年幫我刻,名字也給我刻。
葉鎮瑋:那你現在寫這裡寫這裡,你哥的生日,農曆生日。
曾忻蘋:變廢紙啊…我…一半會出來 (00:23:00) 葉仁義:(應該是有其他電話正在通話中)是,我是葉先生,我叫葉老闆,有什麼貴事?什麼貴事啦? 葉鎮瑋:好啦我知道。
葉仁義:(應該是有其他電話正在通話中)林燦澤、林燦澤,嘿怎樣你講,嘿、林正宗,我這樣記不起來,啊你,我那個時候有留林燦澤的電話,聯絡人的電話嗎?那你方便把他電話…1518…1465,沒關係,林燦澤的電話方便給我嗎?0000000000,好我先來回憶,這多久以前的事啊?107年,我靠,四年了,107年,好,我來我來,你說林燦澤是申請人嗎?林燦澤是申請人啊他是要申請什麼人要用?好好好好好,我到時候會先給妳答覆,會先給你答覆啦好嗎?好,掰掰。
葉仁義:一般人家水果都會叫四果五果。
曾忻蘋:(講一句話聽不懂)。
葉仁義:我知道我現在跟你說一般,我也跟你講得很清楚了這是一般,所以現在這個不用,我剛剛跟你講的這點撿1盤大盤的,我就說明給妳聽,你就聽清楚,我剛剛同樣一句話,我不是在坑你們的錢,你聽懂嗎? 曾忻蘋:可是我說實在我有點不舒服,這裡說蓮花被都放進去了,為什麼沒有事先跟我講,如果有跟我們講,這個我們也不要放,就可以省錢了(此時背景有音樂響起),那你現在後來才跟我說放了…(聽不清楚) (00:26:00) 葉仁義:來,姐,我跟你說,這樣我不跟你收,這樣好嗎? 曾忻蘋:謝謝。
葉仁義:這樣好嗎?這樣好了(中間沈默) (00:27:00)(中間偶有週邊的雜音) 曾阿章:這些牲禮我去冬山買。
(中間偶有週邊的雜音) (00:28:00)(有較遠處的聲音在講話,但不清楚) 葉鎮瑋:扣掉之後總共39,000。
曾忻蘋:你說幫我們辦棺材和骨灰罈辦到好總共39,000。
曾阿章:你看,剛剛ㄟ其政(道士的名字)。
葉鎮瑋:不包含其政(道士的名字)喔。
曾阿章:其政(道士的名字)我跟他算就好了。
葉鎮瑋:好,不包含其政(道士的名字)喔。
曾阿章:3萬幾? 葉鎮瑋:39,000。
曾阿章:看剛剛那時候,到時候再一起算。
葉鎮瑋:是,嘿(背景:我不會賣給你) 曾阿章:就只好全算(背景葉仁義:喔,所以這樣不要緊) 曾忻蘋:你可以說那些明細嗎? (00:29:00) 葉鎮瑋:這張明細要給你。
曾忻蘋:你可不可以一條一條跟我爸說,譬如說這個棺材12,000嘛,那要知道39,000是怎麼來的。
葉鎮瑋:明細等一下這1張給你們,好。
(背景葉仁義 :好好,平安就好,平安就好,平安就好,不要這樣說不要這樣說,好,OK好好,拜拜)。
曾忻蘋:等一下他在忙他要講電話。
曾阿章:好啦。
曾忻蘋:你這裡坐,他等一下跟你解釋39,000是包含哪些東西。
曾阿章:沒啦…。
曾忻蘋:你等一下人家在講電話。
(00:30:00) 曾忻蘋:你說那個棺材12,000。
葉鎮瑋:棺內物的紙錢。
曾忻蘋:他說。
葉鎮瑋:金紙,你如果沒有金紙,大體沒有辦法固定。
曾忻蘋:你說這個,對不起,他沒有跟你講說2,000元? 葉鎮瑋:棺材12,000、棺內物2,000、安靈用品,就是這一些香,還有神主牌位、爐3,000、洗身穿衣3,000、靈車(含扛工)總共8,000、骨灰罈6,000,祭棺的工人2,000、打桶2,000、魂車、金紙1,000,總共39,000。
曾阿章:你好了嗎? 葉仁義:好,你說。
那是明天,我們是後天。
曾阿章:對,後天就是這樣。
葉仁義:啊就明天,明天早上9點半先去你們家載你們家的人,還包括海江的老婆,要來替我們說話,看能找這些贊助單位能夠拿多少,你聽懂了啦吼?這樣你了解了嗎? 曾阿章:我知道啦,明天啦。
葉仁義:明天早上9點半,我就跟你說過去你們那邊,剩下的我已經跟你們說過了。
曾阿章:太晚了。
葉仁義:我明天去你們那裡,這完全是義務,聽懂了喔?我跟你講真的,你可以看我做了很多善事,我不用人家跟我講,好嗎? (00:32:00) 曾阿章:我就怕我那麼小的。
曾忻蘋:有說到這麼多條有一些我們可以省下來的啊。
葉鎮瑋:我們都有使用到啦。
曾忻蘋:這個全部都有了? 葉鎮瑋:來我跟你講,你有什麼東西不要的嗎?棺木已經用了。
曾忻蘋:對,已經打包好了。
葉鎮瑋:棺木用了嘛,棺內物這也用了嘛,安靈的用品也都用了,現在衣服也換好了。
曾忻蘋:靈車還沒用啊,我可以畫掉啊。
葉鎮瑋:但等一下,那你到時候還是要8,000元的工人費用。
葉仁義:要推下去啊,不然…你要推? 曾忻蘋:我來推啊,這靈車8,000元耶。
曾阿章:這1個人2,000元耶,這近近的耶。
(00:33:00) 葉仁義:這叫外面的工人就是這樣的錢,你就想說這樣子人家一天多少錢?你今天這樣子打這打這…打倒店也沒多少錢(台語音,不太清楚)。
曾阿章:我現在的意思是說這樣收2,000。
曾忻蘋:靈車8,000耶,所以我們來推。
葉鎮瑋:來來來,我跟你講,你要看清楚,靈車(含工),含工就工人,現在工人就是跟你收8,000元,靈車沒有跟你算錢,靈車我們沒有給妳算錢喔。
葉仁義:我跟你說一點,一般最少我們3個人,因為為什麼我們3個人,我現在解釋給你聽,棺材如果這樣子,你要是沒有3個人,如果沒有這樣推棺材會走嗎,如果這裡這裡棺材會變這樣,這樣子我跟你講你聽得懂了?你這樣是2個人是要怎麼推?現在還有棺材對棺材,怎麼走我今天替你們省錢。
(00:34:00) 葉仁義:我今天跟你們商量現在3個人現在2個人,後面1個,穩住之後推到那裡然後上靈車,不然你說現在4個人,靈車,你問我兒子,我們3,000元還要給人家。
葉鎮瑋:大姐,我跟你我跟你講。
葉仁義:這3,000元我就跟你算2,000元,我自己損失1,000耶。
葉鎮瑋:我也可以跟你說你從山上下來,你沒有講說你不需要,那我是不是要跟你收這個費用,對吧? 曾忻蘋:什麼東西我聽不懂。
葉鎮瑋:你壽園那裡要下來的時候,我是不是沒有義務去載你?是不是這樣說?但我們已經使用了我們沒有跟你收錢,有爸爸載你們到上面,我跟你講你到時候司機的部分,我也是要跟你算這一項目,對不對?你現在就跟我們司機講,你家困苦可以收500,我們司機也很阿莎力,我跟你講,我跟你講。
曾阿章:這個性我跟你說。
葉鎮瑋 :我們也不要去欠人家,我們也不要去欠人家,這樣聽懂我的意思嗎? 葉仁義:做這個來載你。
葉鎮瑋:我們該省的要省,你到時候棺木這樣子下去,你跟你小妹要推,如果到時候棺材翻掉的時候還不是要叫人家去處理,這會被人講笑話而且又要多花錢,所以我剛剛就跟你講的,工人8,000總共8,000,我們靈車沒有給你算錢,這個是有靈車的,對,這是有靈車的,對吧?所以我們沒有辦過總共39,000,沒有,沒有辦過總共39,000,所以我爸爸也跟你講了,明天我們去載你,沒有再跟你收費用,我也可以跟你講說我們就收這些啊,愛心協會妳自己去處理,我們不會這樣做,我剛剛也跟你講了,你剛剛說下來的時候也要去博愛牽車。
曾忻蘋:那這樣我跟你講這個推棺材的這個已經收8,000元,骨灰罈6,000元、這個這個祭棺工人只有收2,000元,打桶這個只有跟我們收2,000元,金紙他跟我說收1,000元,總共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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