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補,105,2023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俊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5,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