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3,羅小,89,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8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被 告 劉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