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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8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被 告 劉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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