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3,羅簡,349,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349號
原      告  劉育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陳建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