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3,羅簡,81,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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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8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被 告 洪瑜君即愛蕾咪服飾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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