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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陳吉雄
洪鵬富
被 告 林西田
林茂傳
林秀美
林秀琴
林玉芳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逾期不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末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林西田積欠原告如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353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
經核,原告計至起訴時之債權總額為19萬7,653元(計算詳如附表一),低於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即系爭遺產按債務人即被告林西田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50萬8,233元(計算詳如附表二)。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萬7,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一:債權總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21日)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 (新臺幣) 1 請求金額 38,160元 2 起訴前利息(計息本金38,1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42,932元 計算起迄期間 年數 週年利率 小計 92年2月11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12+202/365 19.71% 94,419元 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2月21日止 8+174/366 15% 48,513元 3 違約金 15,756元 3 程序費用 500元 4 執行費用 305元 總計: 197,653元
附表二: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
編號 被繼承人賴阿望之遺產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93 28,300 93㎡×28,300元/㎡ =2,631,900元 2 宜蘭縣○○鄉○○村○○路000巷0號(權利範圍:全部) 157,500元 3 存款 200,000元 4 汽車 60,000元 合計: 3,049,400元 債務人林西田【應繼分1/6】繼承被繼承人賴阿望遺產可獲得利益(計算式:被繼承人賴阿望遺產總價額×林西田之應繼分比例): 448,520元(計算式:0000000元×1/6=508,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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