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74號
原 告 曾美雲
被 告 溫啓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曾美雲、被告溫啓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