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3,羅原小,11,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原小字第1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伯龍


代 理 人 張家銘、嚴偲予

被 告 陸亜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000元,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16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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