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3,羅原簡,16,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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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羅原簡字第1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代理人    盧怡璇律師
被      告  顏吟如 
            許浩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顏吟如、許浩瑋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111年2月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許浩瑋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民國111年羅登字第016680號收件,於民國111年2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新臺幣2,32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被告顏吟如之債權人,顏吟如尚積欠其新臺幣46,441元及利息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嗣其已取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國107年12月12日宜院麗107司執子字第451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在案。

詎料顏吟如為脫免名下財產受強制執行,於111年1月2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被告許浩瑋(下合稱被告2人,分則稱姓名),並於111年2月8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致原告無法就系爭土地求償,而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2人間就系爭土地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及請求許浩瑋塗銷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移轉登記為顏吟如所有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2人間就系爭土地,於111年1月24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11年2月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㈡許浩瑋應將系爭土地,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111年羅登字第016680號收件,於111年2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登記為顏吟如所有。

二、被告2人則以:伊同意原告全部請求,為認諾之表示等語(見本院卷第175至176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于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于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此時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46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應就系爭土地於111年1月24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111年2月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暨許浩瑋應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表示認諾原告全部請求(見本院卷第175至176頁),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2人就系爭土地,於111年1月24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2月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暨請求許浩瑋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㈡次按,「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塗銷登記後,所有權即當然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所有,國產署請求塗銷,併請求回復登記是否有保護之必要。」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各該移轉登記被塗銷後,當然回復前手所有權人名義,毋庸再命回復或返還登記。」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準此,許浩瑋就系爭土地於111年2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後,即當然回復為顏吟如所有權人名義,故原告併訴請許浩瑋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顏吟如所有部分,依上說明,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末按,「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80條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受益者為原告,且被告2人係被動進入訴訟,其等又均業已認諾,原告亦明示同意訴訟費用由其負擔等語(見本院卷第177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認應由原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類面
積權利
範圍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4,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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