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3,羅小,210,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2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丁重元 
被      告  陳慶成即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7,261元,及自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2萬7,261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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