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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05號
原 告 鄭善吉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軒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誤載為200,000萬元)暨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惟理由欄內請求金額則記載為184,844元,則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何?何部分為誤載?請具狀更正,如原告請求金額為2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如原告請求金額為184,84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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