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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陸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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