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醫小字第1號
原 告 曾羽謙
訴訟代理人 曾忻蘋
被 告 黃茂軒
訴訟代理人 鄭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以本院113年度羅補字第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