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圓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邱 景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吳 錦 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