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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羅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劉 家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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