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7,羅簡,172,2008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17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5,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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