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7,羅補,72,2008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7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4,346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