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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小字第41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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