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7,羅小,507,2008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小字第5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請求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給付金錢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

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 記 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