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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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