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7,羅簡,87,200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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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87號
原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委託被告辦理「羅東火車站周邊地區細部計劃暨都市工程先期規劃(含宜蘭縣羅東鎮火車站前廣場景觀改善工程設計)案」,兩造並於民國91年10月16日簽訂委託規劃合約書,委託經費共計新台幣(下同)394萬元,依合約書第3條約定,委託經費分6期給付,前5期均已完成並撥付委託經費完畢,餘第6期款計591,000元因被告未依約履行工作,原告仍未撥付。

被告未能依合約書第2條委託期限繳交工作成果,原告前以96年8月13日府建成字第0960104630號函請被告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決議,提送修正計畫書圖予原告,被告迄今仍未提送,迭經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遂依合約書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7年1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合約,另依合約書第5條規定:「乙方無正當理由,未能按第2條規定之委託期限繳交工作成果時,每逾期1日甲方得按合約委託經費總額千分之一扣罰違約金,惟扣罰總額已不逾委託經費十分之一為限。」

,自96年9月13日起至97年1月10日,按委託經費總額千分之1計算相關逾期違約金,合計已逾委託經費總額10分之1,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羅東火車站周邊地區計畫暨都市工程先期規劃(含宜蘭縣羅東鎮火車站前廣場景觀改善工程設計)案委託規劃合約書、宜蘭縣政府郵局存證號碼0007號存證信函各1份為證。

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堪信屬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94,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尚無必要,爰依職權為之。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依職權確認本件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300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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