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7,羅補,61,2008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6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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