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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由本院逕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6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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