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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原告因返還房屋事件提起本件訴訟,經調解後認無調解之望,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100元(建物課稅現值),應繳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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