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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羅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易枰圻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誠資產管理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聲明之原木椅、大小茶盤、原木茶几、原木藝品之現值合計為核定。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陳報前揭物品現值,並以前述物品現值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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