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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馬秩易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蔡清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馬警分偵字第1002260489號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馬警分偵字第1002260605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清舜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馬警分偵字第1002260489號科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並於民國100年5月31日以馬警分偵字第1002260546號執行通知單通知被移送人繳納,惟被移送人已逾完納期限迄未繳納,為此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作為釋明。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移送人應繳罰鍰總額9,000元未繳,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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