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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OLEMAN .
HERY SUM.
邱尚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OLEMAN BIN LA ALIA、HERY SUMARYONO、邱尚正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SOLEMAN BIN LA ALIA、邱尚正各處有期徒刑陸月,HERY SUMARYONO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關於被告「SPOLEMANBIN LA ALIA」之記載應更正為「SOLEMAN BIN LA ALIA」、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AKHMAD TUMARI」之記載應更正為「HERY SUMARYONO」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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