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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馬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財樹 男 55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財樹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被告於同日上午先後於同一地點、公然以同一方式為猥褻行為,犯罪時、地密接,且係基於單一公然猥褻之犯意,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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