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103,馬交簡附民,3,2014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許哲瑋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附民被告 李永俊
訴訟代理人 張秀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馬交簡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