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103,馬交簡附民,7,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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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7號
附民原告 孫美玲
附民被告 洪麗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馬交簡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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