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104,馬交簡附民,2,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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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呂春蓮
被 告 許清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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