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104,馬簡,72,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馬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常家祥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常家祥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A+WORLD廠牌行動電話壹隻(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補充、應更正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欄關於簽賭網站「九州娛樂城」之網址應更正為「http ://ts777.net」。

㈡被告自104年1月間某日起迄104年4月9日為警察查獲止,陸續上網登入「九州娛樂城」網站賭博財物之犯行,係基於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手段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社會客觀通念,應以接續犯評價而論以一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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