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104,馬軍簡,2,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馬軍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隆
鍾佳霖
童乙軒
郭俊廷
劉先祐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昌隆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佳霖、童乙軒、郭俊廷、劉先祐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各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