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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馬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24、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文龍犯附表編號1至4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2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旋轉馬達壹個及甲種漁船用油陸萬柒仟肆佰公升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貳萬參仟零參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補充更正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查新瑞源漁船(CT4-1702)因有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規定情事,致應繳回漁業動力用油之優惠油價補貼款,其申購量亦未能符合漁業法第59條規定,應課徵貨物稅共計新臺幣(下同)2,077,620元等情,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106年11月7日南區國稅澎湖工商字第1061423506號函可佐,是本件被告蘇文龍就附表所示42次不實購油犯行所獲得之不法利益,除優惠用油補貼款外,尚應計入貨物稅,合計3,723,030元【計算式:優惠用油補貼款1,645,410元+免貨物稅金額2,077,620元=3,723,030元】,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計入免徵之貨物稅,應予補充更正。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已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第2項則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論處。
是核被告蘇文龍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就附表編號6至4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就上開所犯42次詐欺得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再被告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此次於附表編號1至35時間欄所示時間再犯本件詐欺得利案件,係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三、又被告為本件詐欺得利犯行後,刑法關於沒收及追徵等規定,業已修正、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第40條之2等條文,並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
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及追徵等事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旋轉馬達1個,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詐欺得利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在卷,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至扣案甲種漁船用油67400公升及未扣案附表編號1至42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共計3,723,030元,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附表:
┌──┬─────┬────┬────────────────┬─────┬──────┬──┬──────────────┐
│編號│加油日期 │異常航跡│ 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異常航跡時│異常航跡時數│加油│ 主 文 │
│ │ │時數 ├────┬─────┬─────┤數累計油量│補助金額 │地點│ │
│ │ │ │總作業時│實配油量 │補助金額 │ │(新臺幣/元 │ │ │
│ │ │ │數 │ │ │ │) │ │ │
│ │ ├────┼────┼─────┼─────┼─────┼──────┤ │ │
│ │ │(A) │(B) │(C) │(D) │(A/B)*C │(A/B)*D │ │ │
├──┼─────┼────┼────┼─────┼─────┼─────┼──────┼──┼──────────────┤
│01 │103/01/20 │99.4 │215.90 │55,400 │193,845 │25,506.07 │89,246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02 │103/02/15 │113.2 │227.4 │55,400 │194,620 │27,578.19 │96,882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03 │103/02/22 │28.6 │78.8 │20,300 │72,451 │7,367.77 │26,296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04 │103/03/15 │64.7 │110 │28,400 │101,360 │16,704.36 │59,618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05 │103/03/22 │23.9 │107.9 │27,800 │98,440 │6,157.74 │21,805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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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03/06/21 │59.7 │135.7 │35,100 │125,763 │15,441.93 │55,328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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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03/10/01 │17.4 │219 │56,600 │183,780 │4,496.99 │14,602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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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103/10/20 │94.2 │239.7 │62,000 │184,822 │24,365.46 │72,633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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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103/11/04 │47.3 │228.9 │59,200 │175,646 │12,233.11 │36,296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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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3/11/17 │29.4 │127.4 │32,900 │91,627 │7,592.31 │21,145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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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3/11/28 │28.3 │182.4 │ 47,200 │128,809 │7,323.25 │19,985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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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12/16 │143.7 │176.1 │45,500 │106,971 │37,128.62 │87,290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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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3/12/27 │71 │124.8 │32,300 │70,963 │18,375.8 │40,372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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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4/01/13 │85.3 │210.2 │54,400 │104,285 │22,075.74 │42,319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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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4/01/28 │48.2 │234.7 │60,600 │107,686 │12,445.33 │22,115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104/02/05 │45.7 │99.5 │25,700 │45,669 │11,803.92 │20,976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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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02/23 │56.9 │135.7 │35,100 │79,572 │14,717.69 │33,365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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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4/03/11 │40.9 │170.4 │44,000 │99,132 │10,561.03 │23,794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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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4/04/07 │43.9 │178.6 │46,200 │96,327 │11,355.99 │23,677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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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4/04/18 │35.1 │96.1 │24,800 │52,750 │9,058.06 │19,267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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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4/10/10 │85.5 │149.5 │38,600 │72,375 │22,075.59 │41,392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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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4/10/26 │81.7 │126.1 │32,600 │60,212 │21,121.49 │39,011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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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4/11/16 │68.6 │198.6 │51,400 │92,057 │17,754.48 │31,798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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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4/11/27 │104.3 │154.5 │39,900 │66,992 │26,935.73 │45,225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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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5/01/19 │70.4 │199.6 │51,600 │62,797 │18,199.6 │22,149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 │105/01/31 │108.2 │177.5 │45,900 │53,290 │27,979.61 │32,484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 │105/02/21 │147.6 │219 │56,600 │71,259 │ 38,146.85│48,027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 │105/03/06 │116.3 │187.1 │48,400 │67,712 │30,085.09 │42,089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 │105/03/13 │58.3 │107 │27,600 │40,544 │15,038.13 │22,091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0 │105/03/27 │103.4 │190.8 │49,300 │78,634 │26,717.09 │42,614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 │105/04/05 │28.8 │168.8 │43,600 │68,321 │7,438.86 │11,657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2 │105/04/15 │67.6 │145.5 │37,600 │58,393 │17,469.14 │27,130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 │105/04/26 │40 │219.5 │56,800 │97,753 │10,350.8 │17,814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4 │105/05/22 │119.7 │250.2 │64,700 │119,501 │30,953.6 │57,171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 │105/11/14 │41.4 │240.1 │62,100 │111,221 │10,707.79 │19,178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 │105/11/27 │23.1 │50.5 │13,000 │23,465 │5,946.53 │10,733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 │105/12/11 │108 │132.9 │34,300 │67,194 │27,873.59 │54,605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 │105/12/18 │51.4 │79.9 │20,600 │43,239 │13,252.07 │27,816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 │106/01/01 │36.5 │123 │31,800 │68,529 │9,436.59 │20,336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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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06/02/13 │219.1 │325.5 │74,400 │160,332 │50,080 │107,922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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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6/02/26 │61 │136.4 │35,300 │75,577 │15,786.66 │33,799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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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6/03/27 │125.1 │260.7 │67,400 │132,037 │32,342.69 │63,360 │澎湖│蘇文龍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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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1,832,400 │4,005,952 │777,981.31│1,645,4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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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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