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107,馬簡,110,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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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馬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穎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穎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犯本案犯行所使用之拖把及磚塊,並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前揭物品為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沒收該物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信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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