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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馬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湯景旭
陳振昱
陳玉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以馬警分偵字第10801016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景旭、陳振昱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陳玉成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4 月1 日20時8 分許。
㈡地點:澎湖縣○○○○○路00號前(薔薇冷飲店)。
㈢行為:湯景旭、陳振昱互相鬥毆;
陳玉成加暴行於湯景旭。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湯景旭、陳振昱、陳玉成於警詢之供述。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之證述。
㈢證人阮○○○、蔡○○、陳○○、陳○○、阮○○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及錄影監視器擷圖畫面。
三、核被移送人湯景旭、陳振昱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規定;
而被移送人陳玉成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規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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