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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束辣
被 告 陳武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馬交簡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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