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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馬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陳奎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馬警分偵字第11200136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奎穎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奎穎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帳號「K*** Y***」發布限時動態,內容為「HOME RUM臺北大巨蛋預備賽」購票網站畫面搭配「有人要嗎?大巨蛋..可以順便幫我開箱」等訊息。
經不詳之第三人以每張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向被移送人購買上開球賽票券2張,並匯款2,000元至被移送人名下帳戶。
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規定等語。
二、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此亦為同法第45條所明定。
三、經查,移送機關認為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主要係以被移送人於上開期日以Facebook限時動態公開販售上開門票等情為主要論據,並有Facebook帳號、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擷圖、112年11月18日測試賽免費看球賽網頁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5至19頁),堪認被移送人確實於上開時地公開販售上開球賽票券無誤。
然觀諸上開球賽網頁資料記載「入場券/無價」、「免費索票進場看棒球賽」等文字(見警卷第10、11頁),可知上開球賽票券並無公定票面售價,而被移送人自承係以2,000元向友人購買上開球賽票券等語(見警卷第3頁),卷內復無其他不利被移送人之事證,基於罪證有疑惟利被移送人之原則,應認不能證明被移送人以2,000元價格轉售上開球賽票券有圖利之情事。
從而,本件被移送人違法行為即屬不能證明,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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