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刑事-MKEM,112,馬簡,171,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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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馬簡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承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承恩對於醫事人員以脅迫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承恩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重之對於醫事人員以脅迫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37號
被 告 呂承恩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承恩於民國112年8月7日8時30分許,前往澎湖縣○○鄉○○村00號保健診所就醫,因不耐久候而心生不滿,明知在診所內看診之張○○醫師為法定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仍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以恐嚇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徒手打破保健診所右側大門玻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情緒激動吼叫:「為什麼還沒有輪到我!」一語,使張○○醫師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承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刑案現場平面圖1張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呂承恩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林季瑩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翁碩陽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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